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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旭化成氨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07 14:10:16   帮助了31人
摘要:7月30日,上海海关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高桥港区的决定,对杭州朝日化成氨纶有限公司的不实行政处罚(上海对外)交换关羽违规[2019] 0283)。


7月30日,上海海关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高桥港区的决定,对杭州朝日化成氨纶有限公司的不实行政处罚(上海对外)交换关羽违规[2019] 028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港关羽违规[2019] 0283党:杭州朝日化成氨纶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8-5-7法人代表:陈军海关编码:3301240075党委托上海吉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海关申报一批日本一般贸易货物,其中第一批货物为减速机,申报产品编号为8483409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8%,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6%,申报价格为CIF11512385日元,进口申报号码为222520191000019858。经过调查,实际申报的第一项数量为20,应分为商品编号850152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价值 - 广告ded税率为16%,货物价值为899,765.02元。经批准,纳税人民币16,359.36元。上述事实构成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标识文件,海关货物检验记录,海关税务验证证书,海关调查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和情况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15(4)条以下行政处罚:该部门被罚款人民币1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自本判决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在到期日未缴纳罚款,可以每日处以罚款3%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可以依法扣除被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消;或者可以由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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