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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材料质量过高将受到惩罚!
发布时间:2019-12-29 21:33:20   帮助了21人
摘要: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56条,其中明确有关人员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查,异议处理,结果处理和法律责任。


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56条,其中明确有关人员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查,异议处理,结果处理和法律责任。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检机构和抽检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阐明违反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监督抽查实行抽查制度。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进行抽样检查工作,以确保抽样检查工作及其结果客观,公正,真实。 《办法》分别规定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要求检查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的详细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和判断规则进行检查。对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产品,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天和90天,组织对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限期内改正;整改期满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监督和抽查发现产品中存在区域和工业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议,指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 《办法》规定,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妨碍,拒绝或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不承担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结果确定,复检合格者可以恢复生产和销售同一产品,对被抽样生产者和销售商的样本进行隐藏,转移,销售,损坏的样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渎职以谋取私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9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 2019年国家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其中包括37种建筑装饰材料,24种食品相关产品和267种其他产品。其中,建筑装饰材料中的外墙保温产品被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严重的质量问题将按规定予以严惩。 《 2019年国家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建筑材料(15种),用于保温,水泥,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钢绞线,土工合成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的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铝合金建筑型材,硬质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配件,混凝土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八号令,11月发布) 2019年2月21日)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制定了这些措施。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另有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加工,以监督产品质量的活动。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总体管理,指导和协调,国家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和抽查的统一管理,各级监督和抽查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监督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和随机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信息,并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样,采购,运输,检验,处置和复验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第七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的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或拒绝监督抽查。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称为同一产品)要接受两次以上的抽查。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能够在抽样的六个月内证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产品进行抽查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后续抽查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监督抽查不适用于前两款的规定。第九条实行随机监督检查制度。除现场检查外,抽样人员不负责其抽样产品的检查。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将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抽查产品的范围,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监督抽查的详细规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和判断规则。抽查前,应当将监督抽查的详细实施细则公之于众。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检机构和抽检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违反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采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格的,应当委托机构具有法律资格。第十四条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查工作,以确保抽样检查工作及其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不得:(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告知被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关内容; (二)分包检查任务或者没有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查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进行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签订有偿服务协议,以监督和抽查同类产品或接受抽样生产。(5)将监督抽查的结果用于进行产品推荐和比较,对产品合格证,牌匾等进行监督和抽查; (6)利用监督和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获取违法或不正当的行为。(7)向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收取违反监督规定的抽样,检查及其他与监督和抽查有关的费用。第三章抽样科现场抽样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选择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随机选择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证明书。采样人员。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时,还应出示组织随机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副本。取样器工作人员应将产品范围和抽样方法告知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第十七条抽样人员应当从被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待售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己抽样。如果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涉嫌违反法律,未经检查,例如无证,无证,应终止抽样,由组织监督和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立即举报,怀疑的违法样品应报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销售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详细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被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仅用于出口,而出口合同另有约定的产品质量;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有“试生产”,“加工”,“样品”等字样。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执行和抽查中详细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件记录抽样信息,并通过对抽样地点,储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进行拍照或录像来保存证据。抽样人员以及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件中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证。如果确实需要更正或补充抽样文件,则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在更正或补充文件中确认签字或盖章。第二十条因生产者,销售者变更生产,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给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抽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抽样价格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立即报告组织监督和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告。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样品分为试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了不以破坏性的方式进行检查并且实质上不影响样品质量外,取样人员应购买检查样品。采购检验样品的价格应根据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价格确定。如果没有价格,则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样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事先提供了备用样品,恕不赔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另有规定的取样方式,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开措施,分别密封检验样本和备用样本,并由抽样人员以及被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签名确认。第二十四条样品应当由采样人员携带或者送检验机构检验。对于易碎产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和储存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样品的运输和储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不会有任何变化影响检验结论。如果需要将样品预先存储在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样品中,则应将其密封并加盖印章。采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妥善保存密封的样品,不得隐瞒,转让,出售或损坏它们。第二节网络抽样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其经营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消费者名称买吧。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市场抽样时,应当记录抽样人员,支付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通过屏幕截图,照片或视频记录抽样的卖方信息,样本网页显示信息,订单信息,付款记录等。第二十七条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第二十八条采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记录拆箱过程,检查运输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交付情况等,并分别密封测试样品和备用样品。并将测试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发送给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采样人员应根据样品情况填写采样文件。采样人员经采样人员签字盖章并加盖采样单位公章后,应当连同监督检查通知书一起送交被采样卖方。抽样机构执行样品采购任务时,还应当送交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副本。第四章检验第二十九条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通过拍照或录像检查外观,状况,封条破损及其他可能影响检验结论的情况,并检查样品和记录。样品仪器是否一致?对不规则样品的抽样检查,检查人员应当拒绝接受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向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络采样的检验样本和备用样本应贴有相应的标签,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存放。第三十条对抽样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测试人员发现样品生产者未经检查即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如没有证书,许可证等,应当终止检查,并立即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并举报生产疑似违法样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具体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和判断规则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样品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给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清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名,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他们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和抽查。第三十四条检验结论为样品合格并免费提供。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后迅速将样品退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异议的处理第三十五条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书面通知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依法告知其权利。在卖方现场当场取样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名义生产者。如果样品是通过在线采样购买的,则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和样品制片人。第三十六条被抽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被抽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和样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接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处理结论。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书面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的,接受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需要复检且有检查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除了不以破坏性的方式进行检查,不对样品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外,组织重新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支付备件成本。样品。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检手续。在期限内不这样做将被视为放弃重新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完成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重新检查机构与初步检查机构可能不是同一机构,但在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区域内只有一个检查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抽查或者由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抽查的省级辖区除外,但具有相应资格的除外。第四十条被抽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隐瞒,转让,出售或者销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验,初步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四十一条复检机构应当检查备用样品及其他物品的外观,状态和密封。可能影响检查结论的情况,并检查备用样品是否与采样仪器的记录匹配。第四十二条复查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详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查方法和判断规则,对与异议有关的检查项目进行复查,并向组织报告复检结论。及时重新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组织复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检查的结论是最终结论。第四十三条审查费由申请人预先支付给审查机构。复验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验费由申请人承担;不符合初检结论的,复检费由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第六章结果处理第四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监督抽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应当告知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上级部门,以及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抽查。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合格产品是由行政区域外的生产者生产的,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五条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产品,经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第四十六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抽样之日起60日内,对不合格产品的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监督检查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的详细实施细则组织审查。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不通过复检的,由负责结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八第七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到90天,对抽查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复查。第七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并限期整顿;复查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整改期限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复验所需的样品,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免费提供。除提供复检所需的样品外,抽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复检合格之前,不得恢复同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五十条产品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或者工业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议,指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罚款三万元以下;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未确定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复验的,恢复同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4)隐藏,转让,出售或破坏样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公安机关。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渎职以谋取私利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和抽样文件等证据,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在法定假日到期,则法定假日之后的第一天为该期限到期的日期。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2月29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检验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16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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